设计服务公平准则(2008年5月15日)
发布日期:2014-11-19 来源:中国设计之窗     作者:    浏览:2600

设计服务公平准则
(2008年5月15日)


本准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行业惯例、公平竞争原则和职业道德标准以及国际职业道德组织颁布的《设计执业公平准则》制定,旨在为我国创意设计行业提供指导性的职业道德和公平交易原则,涉及交易双方的行为规范以及书面协议的内容和执行,适用于设计行业的经营、交易以及专业设计公司的管理。供设计师、设计公司以及客户自愿执行。

专用名词:
“设计师或设计公司”指在平面设计、工业设计、室内设计、建筑设计、服装设计、摄影、影视、动漫等视觉传达领域从事创意性工作的人员或专业设计公司(包括工商注册登记的工作室)。
“客户”指委托设计创作的需求方。
 
第一条 设计师或设计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协商、交易、委托创作等活动,应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设计师或设计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必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其中包括项目的描述和要求、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设计费用以及支付方式、项目完成日期、作品交付方式和验收方式。
第三条 如非设计师或设计公司的过错而导致增加的修改费用或其他成本费用,必须由委托方另行承担。
第四条 如果由于设计师或设计公司的错误而导致增加的修改费用或其他成本费用,不应由委托方承担。
第五条 如无法认定过错方或责任方的,设计师或设计公司可根据书面评审验收报告进行修改,修改次数在合同中约定。超过合同约定次数的所有修改或成本增加,必须由委托方另行承担费用。不符合书面评审验收报告要求的修改不计入合同约定次数。
第六条 合同可约定设计师参与提案会议的次数,如超出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七条 如果委托的项目被委托方推迟或者取消,因此给设计师或设计公司所造成的时间成本和投入成本,委托方都应该根据已经完成部分的比例给予补偿或根据受托方已投入的成本给予补偿。
第八条 完成项目后委托方需要全额付款,否则不得使用设计作品。
第九条 委托方可以在合同中对修改权选择以下约定:1.委托方获得版权后可任意修改;2.委托方获得版权后如自行修改,应获得设计师认可。
第十条 委托方已认可的设计作品或已受让的作品,未获得修改权的,如有修改或者重新设计制作的必要,设计师或设计公司应负责修改工作,其修改费用由委托方承担。没有经过设计师或设计公司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设计作品。
第十一条 设计师全部或部分放弃修改权,应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设计师或设计公司应有义务提示作品送达过程的注意事项。如没有特殊情况和理由,延误或者交付不符合要求的设计作品都属于违约行为。
第十三条 设计师或设计公司不得私下给客户回扣、礼品。
第十四条 客户不得损害设计公司利益,委托其职员私下设计。
第十五条 设计作品的转让、许可使用都应当有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当设计作品在委托合同中规定了使用范围,如果以后被用于其他方面时,应当得到设计师的许可并另行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或特殊原因,任何出版、展览等公开展示的设计作品上应该有作者署名。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作品。
第十九条 如果要求设计师或设计公司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创作,或需要加急完成的项目,委托方必须根据劳动法支付合理的报酬。
第二十条 设计师或设计公司在报价、竞标的文件中,不得将他人作品冒充自己的作品提交给客户。
第二十一条 设计师或设计公司参与报价、竞标的文件、作品,招标方或需求方应签收并负责完整的退还给设计师或设计公司。
第二十二条 设计师或设计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双方都应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设计作品完成之后,应当立即将作品备案,网上备案地址:www.szdc.org,以记录作品取得版权的时间。 返回首页
Tags: 工号:V2014X002    作者:    责任编辑:徽众网管理中心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互联网时代户外广告的发展

| 徽众传媒 & 徽众网 版权所有 | 皖ICP备14020313号-1 |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0617号 | 工商网监

合肥徽众传媒有限公司 官方网站